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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海是否创立百丈清规的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1-10-22 10:49:01 作者:当代佛教

——徐文明

  百丈怀海(749-814)是禅门清规的创立者,这是禅宗历来承认的共识,也是怀海在禅宗史上拥有特殊地位的重要原因。然而,近来有些学者对些有所质疑,甚至提出怀海“并未创立任何寺院规则”[1]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探讨。

 
据《敕修百丈清规》卷八:
 
碑侧大众同记五事,至今犹存。可为鉴戒,并录于左。
 
大师迁化后未请院主日,众议厘革,山门久远事宜都五件:
 
一塔院常请一大僧,及令一沙弥洒扫。一地界内不得置尼台、尼坟塔,及容俗人家居止。一应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僧众并不得各受。一台外及诸处,不得置庄园田地。一住山徒众不得内外私置钱谷。欲清其流,在澄其本,后来绍续,永愿遵崇。立碑日大众同记。[2]
 
贾晋华教授对这段文字进行了仔细研究,提出这一碑文应该是原始的、可靠的。这一结论本来没有问题,然而她由此得出的进一步的推论则值得商榷。她认为,“百丈怀海看来并未为其寺院创立和留下任何规则,否则刻于碑阴的将不是其弟子辈的共同决议,而是怀海的规则;即使他仅是提出其中的一些建议,碑文中也应该会提及这位开山祖师的贡献。相反,从碑文中‘大师迁化后未请院主日,众议厘革山门’及‘欲清其流,在澄其本’的话语看,百丈在世时对山门的管理似乎并不严格,以致需要订立规矩来‘厘革’和‘澄清’。”[3]
 
应当注意的是,前引五条寺规是刻于“碑侧”而非“碑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两处容量大不相同。“碑阴”到底刻过什么不得而知,但很有可能就是最初形态的《禅门规式》或其要点。此碑建于元和十三年(818)十月,《宝刻类编》卷五道是十三日,《敕修百丈清规》记为三日,未明孰是,然相差不大。后来此碑在会昌法难时当有损坏,但碑侧文字由于不引人注意保存了下来,正文即使有损坏也能重刻,因为此时上去建碑不过三十年,寺中应当有别本可依,碑阴文字是否保存或重刻不得其详。
 
这五条规则如何解释十分重要。其产生的时间很明确,即是在百丈大师于元和九年(814)正月十七日之后,至请新院主正式住持之日间。再进一步讲,应当是在其年四月二十二日安葬百丈于西峰后。五条等于是一种临时规约,作为旧院主已谢、新院主未立之时的一段暂时的权力真空阶段的约定,以保证这段为期不长的民主共治时期内寺院及整个僧团的稳定。然而这一“临时宪法”在元和十三年(818)立碑之时得到大众的一致肯定,成为对日后依然有约束力的永久宪章。
 
设立五条的原因并非是由于百丈怀海生前对山门管理不严格,而是害怕权力真空阶段寺院出现混乱。如来灭度,六群比丘非但不悲痛,反而觉得机会来了,可以自由了,故大迦叶下决心结集经藏,整顿僧团,重申戒律。五条基于类似的背景而设置,就是防止个别人员浑水摸鱼,趁机捣乱。因此,五条议定的时间应当在大师安葬之后,可能当时出现了类似的现象或苗头,需要马上纠正和防止,本来应当由新院主发挥权威,予以防范制止,但由于新院主一时未能选出,故需要制订临时规约予以约束。
 
第一条最迫切,即请一大僧、一沙弥负责维护洒扫百丈塔院,不令荒废,以报师恩。第二条要求在整个百丈禅寺拥有的地界内不得设置尼寺及比丘尼坟塔,也不能容许俗人居止,以保证山门和僧团的纯洁,维护本寺及本宗形象。第三条强调只有院主一人才有资格收徒,这是为了防止乱传滥授,避免混乱,保证统一。第四条是为了防止寺院经济过度发达,田产过多,因此只允许寺院范围内保留一定数量的田产,以保证僧众的最低生活和基本保障。禅宗虽然有所改革,允许参加劳动,但其本意是为了得一口食疗饥疮,以安心参禅办道,并非为了获得财产和满足享乐的要求。第五条则是规定僧徒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私有财产,不得私存钱粮。如果这两条规定能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实施,会昌法难或许就不会发生了。
 
除了第一条比较现实外,其他四条都是寺院僧团乃至禅宗佛教兴旺发达的基本前提。远离尼众与俗人,事实上是为了远色,限制田产、避免个人财产是为了离财,不乱收徒是为了离权和离名。六祖大师指出,“邪迷不生,少欲知足,能离财色,名两足尊。”离财即是福德,离色名为智慧,能离二者,则福慧俱足。[4]出家人本来就是要出离烦恼,远离世俗,如果都想当方丈,都想广收徒众,奉行世俗的多子多孙多福的信条,都想要名要权,一个寺院和僧团肯定混乱不堪,分崩离析。
 
五条约定,并非表明当时不存在《禅门规式》,而是把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予以重申。
 
据《雪峰义存禅师语录(真觉禅师语录)》卷二:
 
《师规制》
 
永明寺知觉禅师延寿立石
 
夫出家者,先效轨仪,肃严其行,行既精矣,乃曰其人方可参选明师,次择其理。且正道寂寥,尽古今而绝逢,包通十方万类,而从来莫二。如此之事,假世而言之。若以住持之门,依像法而安处,收物情而共居,欲令百川同归一源,众流而臻大海。古云,家无二主,国无二王。二主必诤,二王则竞。况僧居无诤,有诤非僧。要令三世住持万所,心安人和,不失其绪者矣。
 
或有投归僧坊,而求变白披缁者,尽令归奉一主。
 
主无二,即免为诤。但依芙蓉先师规制,即知其义也。……
 
右件条约住持之事,仰纲维主首及僧徒等,共相遵守,不得违越,终而复始。光化四年闰六月十日,沙门义存告示。[5]
 
再据《雪峰义存禅师语录(真觉禅师语录)》卷二《师遗诫》:
 
当院年长,有从智仰,共相遵授,不得妄有乖张。佗后住持,并依芙蓉先师规制。况从前不曾亲度尼弟子,吾脱去后,切不得放入院门,免世讥嫌,为恒式者。兼上院以后,切不得别议住持。开平二年戊辰四月二十八日,沙门义存告示。
 
先师住持规制,奉宣下降帖命,准元条件施行。不许各度童行,私置田业,擅泥锅铛,仍别众食,寄附常住庄舍、典质营转等事。准此禁断者。时乾德三年岁次乙丑五月十二日,天下兵马大元帅守尚书吴越国王俶建。[6]
 
这是雪峰义存(822-908)于唐光化四年(901)和梁开平二年(908)制订的规约和遗诫,后来吴越国王钱俶于宋乾德三年(965)又立石重申。
 
这些规制都是唐末五代时期制订的,有年月,有立石,不会是后人伪造。其中内容,与前述五条完全一致。首先是强调保证方丈的权威,以维护整个寺院和僧团的统一,因此只有方丈住持才有收徒权,不允许各度童行。其次是不允许尼众进入寺院,雪峰生前也未收尼众弟子,以免除讥嫌。再次为不得私置财产,不得化公为私。这些规定都源于芙蓉灵训的规制。
 
义存虽然自称得法于德山宣鉴,但早年以芙蓉灵训为师,住持规制都是依照“芙蓉先师”所制。据《祖堂集》卷十七《芙蓉和尚》,“师领受玄旨,便创芙蓉,住持严整,海内闻名”。灵训虽然是归宗智常门人,但也制订了类似的规约,他很有可能参考了《禅门规式》,也表明遵守清规是当时马祖一系共同的宗风。
 
芙蓉灵训生卒年不详,他应当是归宗智常早期的门人,可能于元和年间从其受法,其生年当在贞元初年,有可能到百丈参学。灵训开法的时间较早,其住持芙蓉山当在大和年间(827-835)。
 
芙蓉灵训以住持严整闻名海内,其规制肯定是非常系统的,雪峰《规制》和《遗诫》只是择其要点,并非全盘托出。同理,前述五条也只是《禅门规式》的要点和补充,五条的存在与早出恰恰证明《禅门规式》早就出现了,而不是相反。
 
怀海的改革,最根本的原则是“别立禅居”,建立单独的禅宗寺院,而不是再寄居于律寺。禅居住持,号为长老,又名化主,其所居之方丈,如同净名之室,是为了教化方便,并非私居方便。不立佛殿,唯树法堂,是禅居的特色之一,表面是表明禅宗为佛祖正传,当代之佛,不需要另外树立佛像,表现了禅宗的自信,更重要的是表明心法高于像法,还具有节约成本、降低费用的意义。学众不分高下,一律住在僧堂,依照夏腊为序安排,设长连床,过集体生活。斋粥早中二时均遍,务求节俭。行普请法,上下均力,共同劳动。设置十务作为执事,分管一切,有条不紊。有犯规矩者,或罚或摈,以安清众,保持僧团尊严和纯洁。总之,在这些独特的规定中,体现了平等(居住、饮食、劳动、参禅、论道)、自由(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节俭(不置佛殿、不滥建僧房、劳动自养)尽责(各司其务)、有序(不得有犯,犯则必罚)的精神,这与禅宗和佛教的根本精神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清规更加体现了“非权威”的精神。一是禅居长老没有个人特权,还需要参加劳动,饮食也与僧众平等,唯一的特权是享受不大的“方丈”,但此方丈也是为了学人私下参请方便,不是为了显示长老的权威和保护其隐私。在激扬宗要时只论禅理,不重权威,真正体现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人可以公开反驳长老。长老也须经常在法堂接受学人参请。禅居中长老的权威较之传统的律寺应该说少多了,这也是为了体现平等的精神。不立佛殿,也是为了打破佛的权威,树立自信和自尊。另外普通禅僧所受的约束和管制相对较少,给予其最大限度的自由,以便其觉悟和产生创造性的思想,这也是禅居的特色。
 
早期清规的最大创造是规定“普请”法,开创共同劳动的新传统。众所周知,传统戒律是禁止劳动的,虽然禅宗早就有了突破,但从戒律上明确规定寺院中住持以下所有人(无劳动能力者除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应当是百丈开始。百丈怀海本人是一个非常热爱劳动的人,致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佳话。热爱劳动是一个优良品质,通过劳动让人勤奋,使人自食其力,不剥削他人,不依赖他人,劳动就是修行,就是开悟的手段。解决劳动的合法性,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百丈塔铭》称其“行同于众故,门人力役,必等其艰劳”,表明其开创“普请法”,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并非空穴来风。
 
另外,怀海本人是一个谦虚平和的长者,“贤愚一贯,普授来学”,他不近名,不争权,无分别,不计较,不怒而威,不言而化。他制订清规的目的是让禅僧获得解脱和自由,而非约束和限制。
 
然而怀海的作风为后继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和麻烦,这或许是五条约定出现的原因之一。怀海本人在世时,由于他享有崇高的威望,禅众自然和合敬服,寺院和僧团能够在宽松的管理中获得秩序,而后任者恐怕难以为继。
 
宗教史上类似的事件有不少,当一个权威人物离开之后,一时尚未建立威望的后继者必然加强约束,以严格的规章来保证团体的秩序。因此五条除了强调《禅门规式》的核心与要点,还包含着补充与限制弊端的意义。
 
非常明显,五条中核心就是加强长老的权威,把特别重要的收徒权限制在长老一人身上,这或许是原有清规没有或者规定不够明确之处。最初设立此条,事实上是宣布暂停收徒,因为当时旧院主已逝,新院主未立。据《祖堂集》,道吾圆智就是在百丈在世时拜涅槃和尚法正为师,表明法正当时也有收徒权。
 
随着普请法的实施,百丈禅寺的经济条件大为改善,僧众也在劳动中锻炼了身体,获得了财富,提高了修养,但也会造成另外的副作用,即产生对财富的贪恋,这正是传统戒律不允许劳动的根本原因。五条约定是为了保证寺院经济限制在一定规模之内,限于自养而非富有,只把劳动当成修行的手段而非获得财富的路径,这些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五条是对清规的补充和发展,文字不多却意义重大,确实是保障寺院、僧团乃至整个禅宗佛教长期兴盛的关键。经过补充和发展的清规,对于在制度上保证禅宗的顺利发展起了重大作用,这也正是怀海大师及其僧团的独特贡献。假如当时全国寺院都能严格执行清规,则无佛像可毁,无财产可收,不与国家争利,不和百姓争田,武宗之流即使很不喜欢佛教,恐怕也不大容易找到灭佛的借口。
 
制订清规是百丈怀海对禅宗的独特贡献,也是他在丛林中享有盛誉的重要原因。怀海在马祖门下属于小字辈,善不近名,独居深山,因此在为马祖立碑时没有提到他的名字。他本人没有结交官员的习惯,为他写碑的陈诩也非显宦重臣,而他在穆宗长庆元年(821)便得到“大智禅师”的谥号,上距其入灭只有七年,此时他的门人大沩灵祐(771-853)和黄檗希运等并未出名,为什么他能在这么短的时间获得谥号和塔号呢,这显然与其制订清规的贡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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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晋华《古典禅研究》226页,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大正藏48册,1157页上。
 
[3]《古典禅研究》231页。
 
[4]参见徐文明《顿悟心法》133、134页,金城出版社2010年版。
 
[5]卍新纂续藏经69册,85页下、86页上。
 
[6]卍新纂续藏经69册,86页上中。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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